于某诉张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经合谋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张某、债务归于某,并办理离婚登记,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后于某发现张某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遂起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于某主张张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及转移财产的重大过错,且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予以照顾并赔偿精神损害。张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双方继续共同居住的证人证言等书证,证明双方“假离婚”及被告转移财产的事实。被告张某对部分书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存在恶意逃债的主观故意。合议庭围绕双方是否存在法定过错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进行了重点调查与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二、被告张某自愿向原告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异议,按原协议执行,但需保留女方及子女必要的生活保障份额;四、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一方利用离婚协议恶意逃债或转移财产,构成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侵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裁判启示在于,法律不保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即便形式上离婚,实质上的过错行为仍需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注重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