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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谭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谭某某全额承担,周某某无需清偿。然而,债权人随后向周某某主张权利,周某某被迫代为清偿部分债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谭某某追偿。谭某某抗辩称该债务实为周某某个人挥霍所致,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拒绝履行。双方就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债务性质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对内部追偿效力的认定,以及是否涉及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特殊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再审过程中,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及债权人催款函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其已实际代偿及协议约定内容;谭某某提交了家庭日常消费记录及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债务非共同生活所需。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债务形成的背景,围绕证据形式中的书面协议效力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在内部追偿与外部对抗债权人之间的复杂法律关系。司法实践强调,离婚协议对债务的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当事人应审慎处理债务分割,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后续诉讼风险,同时也提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债权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