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董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系夫妻,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婚姻存续期间,董某某长期对曹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多次造成曹某某身体及精神伤害。曹某某保留有董某某施暴时的录音及视频等视听资料。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董某某需支付曹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五万元,但董某某在协议签署后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曹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董某某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赔偿承诺,并主张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额外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及离婚协议中赔偿条款的效力与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曹某某提交了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旨在证明被告董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证明被告违约。被告董某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约定的明确性。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双方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董某某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原告曹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事宜再无其他争议。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损害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强调了家庭暴力受害方依据协议主张权利的依据。同时,展示了视听资料在认定家暴事实中的关键作用,体现了司法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