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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麻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三年前在境外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近期,陈某某发现麻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国内的房产,该房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陈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麻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的兜底条款应涵盖该房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隐匿房产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协议中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财产查明与子女抚养权益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提交了房产登记信息、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该房产购于婚姻期间且资金来源于共同财产。被告麻某某提交了境外离婚协议原件、公证认证文件及证人证言,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且已包含在概括性分割条款中。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不动产登记档案,全面审查了涉外离婚协议的效力及国内隐匿财产的权属状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本市某区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该房产归被告麻某某所有,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不能当然涵盖未披露的隐匿财产。对于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裁判体现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如实披露财产,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有助于规范家事审判中的财产分割秩序。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