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冯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马某某发现冯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该房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马某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冯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马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房产存在,系自愿放弃分割权利。双方对房产性质及是否构成隐匿存在重大争议,马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遗漏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原告马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登记在被告名下,主张被告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被告冯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法院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未组织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财产纠纷中,原告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若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存在故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无法证明该财产确属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法院将依法驳回诉请,体现了司法对既判力及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