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马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2年,朱某发现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一笔50万元的夫妻共同存款转入其个人控制的隐蔽账户,并在离婚时故意隐瞒。朱某主张该款项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遗漏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同时,朱某提交证据证明马某在婚姻期间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马某存在重大过错。朱某诉请法院判令马某少分或不分该笔遗漏财产,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马某辩称该款项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否认家暴事实,拒绝分割及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朱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人证言(邻居及亲属)以证明家暴及财产隐匿事实;马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证人证言反驳。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家暴认定的法律标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马某向朱某支付遗漏财产分割款25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三、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对过错方(特别是实施家庭暴力者)在财产分割中的惩戒机制。同时,确立了在书面审理中,通过间接证据链认定家暴事实的裁判思路,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