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申请执行冯某离婚后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冯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孙某发现冯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的商铺产权,该房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孙某主张该商铺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冯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孙某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经查,该商铺购置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冯某在离婚时故意隐瞒该财产线索,导致离婚协议遗漏分割。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遗漏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提交了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书证,证明财产性质及遗漏事实。被告冯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购房合同,主张财产归属。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关键书证进行了审查核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某市的商铺为原告孙某与被告冯某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孙某办理该商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商铺价值由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三、驳回被告冯某的其他抗辩意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裁判启示当事人应如实披露财产,隐匿行为不仅导致财产少分或不分,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维护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与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