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冯某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冯某某离婚时约定,冯某某需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冯某某长期拖欠抚养费,且拒绝配合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产过户至胡某某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胡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冯某某支付拖欠费用并履行过户义务。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争议焦点在于冯某某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及具体履行方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分歧较大,转入审判程序。胡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视听资料),证明冯某某拒付抚养费及拒绝配合过户的事实;冯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其暂时无力支付。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关于双方沟通及违约事实的记载。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某某拖欠的子女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胡某某及案外人(未成年子女)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诉请强制履行。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寻求平衡,对涉未成年子女家事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