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于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2023年,曾某某发现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商铺登记在于某某名下,但曾某某此前并不知情。曾某某认为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于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对商铺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产生重大争议,曾某某申请对商铺权属及价值进行鉴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曾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商铺为婚后购买。于某某提交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商铺为个人财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商铺购买资金主要来源于婚后共同积蓄。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庭审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三、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曾某某办理商铺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商铺由曾某某所有,曾某某向于某某支付商铺价值一半的折价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若存在未分割的隐匿财产,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通过鉴定意见厘清财产来源,体现了对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财产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