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王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王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但婚后仍共同生活。后王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刘某反诉主张该离婚系“假离婚真逃债”,要求王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刘某提交双方聊天记录、共同居住证明及债务催收函,申请对债务形成时间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进行鉴定。法院查明双方确无真实离婚意愿,且王某行为未构成法定过错情形,涉军婚姻需特别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为一审。原告刘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水电费缴纳凭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且离婚系为逃债。被告王某质证认可共同生活事实,但否认存在法定过错。法院重点审查了“假离婚”背景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及军人婚姻保护原则。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不因动机不纯而无效。同时强调军人婚姻受特别保护,非军人一方不得随意提出离婚。对于以“假离婚”为由主张损害赔偿,因缺乏法定过错要件,法院不予支持,警示当事人诚信履约,不得利用法律漏洞逃避债务或损害配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