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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冯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冯某某婚后感情破裂,徐某某主张冯某某存在家庭暴力及婚内过错,诉请离婚并索赔。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但未明确约定损害赔偿条款。徐某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受损衣物等物证,证明冯某某多次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其身心受损。冯某某辩称协议已涵盖所有争议,且暴力情节轻微,拒绝赔偿。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未约定事项是否影响法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以及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后,徐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物证及书面协议。徐某某补充提交了伤情鉴定意见,冯某某则对证据关联性提出质证意见。合议庭围绕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范围及家庭暴力构成要件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全面核实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与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及财产分割的内容;二、撤销一审判决中驳回徐某某损害赔偿请求的部分;三、改判冯某某向徐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物质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未约定损害赔偿不影响当事人依据民法典主张法定赔偿权利。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法院强调需结合多源证据综合判断,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对家暴“零容忍”立场,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