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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张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张某将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过户予于某,但条款中关于“过户配合义务”的表述存在歧义,未明确具体办理时限及违约责任。离婚后,张某以条款模糊为由拒绝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导致于某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条款效力并判令张某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财产分割执行争议,核心在于对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与履行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催告函,主张张某恶意拖延。张某则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曾口头约定待子女成年后再行过户,试图以此抗辩立即履行的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书面协议与口头约定的证据效力,结合涉外婚姻的特殊性及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及过户义务的条款有效;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于某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书面协议优于口头约定,维护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严肃性与执行力,为涉外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协议履行争议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