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申请执行曾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曾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将一套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但需待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方可办理过户。后因曾某再婚,其新配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林某遂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确认该条款效力并责令曾某配合办理预告登记或限制处分。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附期限过户”条款的解释,即该条款是否构成对子女财产权的即时赠与,以及是否允许在子女成年前进行权利保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林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曾某再婚证明等电子数据证据,主张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曾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过户条件未成就。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中协议签署过程的真实性及条款表述的明确性,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子女所有的条款有效;曾某同意在一个月内配合办理该房产的预告登记手续,以限制其擅自处分;若曾某违反约定,林某有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过户。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附期限过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执行路径。通过预告登记制度平衡了子女权益保护与房产现状管理,为涉未成年子女财产分割的执行争议提供了“权利保全+最终履行”的调解范式,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效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