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高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高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高某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在博某某孕期及哺乳期期间,长期离家与他人同居,未尽家庭义务。双方协议离婚时,博某某主张高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方赔偿”的条款及法律规定,由高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高某某辩称协议条款表述模糊,且博某某未能充分证明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拒绝支付。双方就协议条款的解释及过错认定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经诉前调解未果,进入审判程序。博某某提交鉴定意见,证明高某某在特定时间段内的行踪轨迹及与第三人的亲密互动记录,佐证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高某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提出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赔偿条款的文义解释及过错行为的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二、驳回原告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在涉及无过错方权益保护时的解释规则,特别是在涉孕期、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间,法院倾向于严格认定过错方的赔偿责任,彰显了法律对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