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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周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离婚后,焦某某发现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了一笔来自其已故父亲的遗产,该笔遗产在离婚时未被披露且未纳入分割范围。焦某某主张该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此时,焦某某正处于哺乳期,依据法律规定需特殊保护。周某某辩称该遗产系对其个人的赠与,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因该笔遗漏财产的权属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焦某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同意通过书面审理方式结案。焦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继承权公证书及离婚协议作为书证,证明遗产存在及未分割事实;周某某提交了遗嘱文本及亲属关系证明,主张遗产归其个人所有。法院重点审查了遗嘱效力及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涵盖范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某同意向焦某某支付遗产价值50%的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条款不能当然涵盖未披露的特定重大财产,特别是涉及继承所得时,需结合遗嘱性质判断。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通过调解高效解决家事纠纷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