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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归男方。2023年,原告在整理被告遗留物品时,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于境外持有一笔未申报的信托基金收益,该财产在离婚协议中完全遗漏。原告主张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被告辩称该资金为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原告早已知晓。因涉及境外资产调查及复杂的继承与析产法律关系,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遗漏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境外银行流水、信托合同及公证认证文件作为视听资料及书证,证明资金性质及金额。被告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资金流向证明。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主要争议在于财产性质的认定。法院在审查书面材料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境外信托基金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郭某某同意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该笔收益的50%作为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的境外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通过书面审理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解决了涉外家事纠纷中的财产认定难题,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及纠纷实质性化解的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