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谢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被告在境外持有的一处公寓。2023年,原告通过律师调查发现该遗漏财产,遂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被告辩称该公寓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境外房产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原告主张权利是否受时效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境外证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境外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及资产评估鉴定意见,证明该房产系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提交了其婚前存款证明及境外购房合同,主张资金来源为婚前个人积蓄。双方围绕财产性质及时效问题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徐某某办理位于[境外城市]某公寓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房产归原告徐某某所有,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的境外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且不受一般诉讼时效限制。裁判体现了对涉外婚姻中隐匿、遗漏财产行为的规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对处理类似跨境家事纠纷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