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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谢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谢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三年前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郭某,存款归谢某。离婚后,郭某在整理谢某遗留的境外信件时,发现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于海外持有一处公寓及相应理财收益,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或分割。郭某认为该遗漏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谢某恶意隐瞒,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谢某辩称该资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涉及涉外财产认定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分割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郭某提交境外房产登记证明、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作为书证,证明财产存在及未分割事实;谢某提交婚前财产公证及资金流向证明。案件进入再审/申诉审查阶段,法院重点审查遗漏财产的性质及分割请求权是否受时效限制。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海外公寓为夫妻共同财产,谢某同意将该公寓折价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支付给郭某,谢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双方就其他财产再无争议,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离婚协议已签署,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涉外婚姻中的财产认定需结合证据链综合判断,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及调解在家事纠纷中的高效解纷功能。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