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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谢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谢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朱某,共同债务由谢某承担。2023年,朱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谢某名下有一笔未列入离婚协议的50万元银行贷款,该债务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购房首付。朱某主张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谢某清偿。谢某辩称该贷款系其个人名义借款,且离婚协议已明确债务由其独自承担,朱某现主张缺乏依据。双方就遗漏财产及债务承担产生争议,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朱某提交银行流水、贷款合同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债务存在及协议约定。谢某提交个人征信报告及还款记录,主张债务已由其个人偿还,且离婚协议具有终局性。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真实性及协议效力展开辩论,法院对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朱某部分诉请,判令谢某向朱某支付25万元作为共同债务分担款;三、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债务的处理规则,强调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法院在平衡双方利益基础上,合理划分债务责任,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方权益与维护交易安全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