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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麻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麻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麻某某在周某某孕期及哺乳期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长期冷暴力对待周某某。双方协议离婚时,周某某主张麻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方赔偿”的条款主张损害赔偿。麻某某辩称该条款系受胁迫签署,且周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过错行为与离婚及精神损害的直接因果关系,拒绝支付赔偿款。周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判令麻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私密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医院孕期诊断证明、双方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作为主要书证和电子数据证据,证明麻某某的过错行为及协议签署背景。麻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条款解释及过错认定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赔偿的条款有效;二、被告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规则,特别是在涉孕期、哺乳期等特殊保护阶段,法院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权益。裁判启示在于,即便在协议离婚背景下,若一方存在法定重大过错,无过错方仍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实质公平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