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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彭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军人)与彭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分割房产及存款,但未提及沈某某父亲遗留的一处农村宅基地房屋。离婚后,彭某某发现该房屋登记在沈某某名下,遂起诉要求分割。沈某某辩称该房屋系其父遗产,离婚时因继承程序尚未完成且涉及家族内部纠纷,故未列入分割范围。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军人婚姻,且争议财产涉及继承与析产交叉领域,彭某某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沈某某则主张属个人继承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彭某某提交视听资料,证明沈某某在离婚前已实际占有并出租该房屋,主张其明知该财产存在却故意隐瞒。沈某某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及房屋权属登记证明,反驳该财产属其个人继承所得,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取得时间及性质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界限,特别是当遗漏财产涉及继承且取得时间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属个人专属财产时,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同时体现了涉军案件审理中对隐私保护及证据严格审查的司法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