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马某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2023年,胡某某发现马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胡某某不知情,将一套位于郊区的商铺登记在第三人张某名下,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胡某某主张该转移行为构成恶意隐匿财产,且马某某在胡某某孕期存在重大过错,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并主张损害赔偿。马某某辩称商铺系张某个人财产,与己无关,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胡某某提交商铺购买凭证、资金流向记录及张某证言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马某某未提交有效反证。法院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查明资金链路,确认商铺实质为夫妻共同财产,马某某存在隐匿行为。
判决结果
原告胡某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权。虽查明存在隐匿财产及过错情节,但原告主动撤诉,法院尊重其程序选择权。提示当事人应审慎行使诉权,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程序终结导致实体权利救济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