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郭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三年前在境外登记结婚并回国生活。离婚协议中仅对境内房产及存款进行了分割,未提及郭某某在境外持有的信托基金及一处海外公寓。离婚后,沈某某发现该遗漏财产,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郭某某辩称该财产属其个人婚前财产且已明确放弃分割,但沈某某主张该资产系婚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且涉及巨额债务承担问题。因案件涉及境外资产调查及隐私保护,双方对财产性质及债务分担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了境外资产查询记录及债务凭证,郭某某则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信托设立文件。双方围绕鉴定意见中关于资产增值部分的认定及债务真实性展开质证。二审期间,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厘清遗漏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债务承担比例。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郭某某名下境外信托基金及公寓为夫妻共同财产,沈某某分得该部分资产价值的40%;双方确认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未处分的遗漏财产仍属共同财产范畴,可另行分割。同时,涉外婚姻中境外资产的认定与债务隔离处理,为类似复杂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强调了隐私保护与实质公平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