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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邓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原系夫妻,邓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刘某发现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笔50万元的银行存款及相应利息,该款项未列入离婚协议分割范围。刘某主张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邓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因涉军身份,离婚协议已对财产做最终处理,不应再行分割。双方就款项性质及是否遗漏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离婚协议书及军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隐瞒财产事实。被告邓某提交了个人资产证明及部队相关财务记录,主张款项来源合法性。法庭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重点审查了该笔资金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形成过程及离婚时的主观状态,双方就举证责任分配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涉军婚姻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便涉及军人婚姻,若存在恶意隐瞒行为,仍适用民法典关于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规定。裁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同时平衡了涉军婚姻的特殊稳定性,为类似遗漏财产分割提供了司法指引。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