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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博某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长期分居。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财产补偿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并明确履行期限。协议签署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且存在转移境外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全部款项及逾期利息。本案涉及涉外因素,且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缺失证明及被告境外资产线索的电子数据截图。被告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称因汇率波动及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协议条款的合法性,组织双方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博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某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及财产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博某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五十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即便存在涉外因素,只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对电子数据证据的采信标准及违约责任的严格认定,为处理类似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强调了契约精神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