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李某某因经营不善对外负债数百万元,为逃避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房产及车辆归周某某所有,债务由李某某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此后,李某某失联,债权人起诉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某某发现李某某存在转移财产及疑似家庭暴力行为(曾报警记录),遂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并要求重新划分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第三人利益,法院优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主要依据双方提交的《离婚协议》、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及警方出警记录等书证进行审查。原告重点举证了离婚时间与债务爆发时间的重合性,以及被告转移资产的行为,被告未出庭,法院依职权核实了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李某某独自承担的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二、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的清偿责任;三、原告周某某放弃对被告李某某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请求,被告李某某承诺在三个月内配合办理剩余资产过户手续。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离婚协议债务条款的效力边界。裁判启示在于,夫妻内部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旨在遏制恶意逃债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与债权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