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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马某某假离婚逃债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系被告马某某之债权人,马某某因经营失败欠付高某某巨额债务。为逃避执行,马某某与配偶李某(本案第三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李某所有,债务由马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马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高某某发现该离婚协议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遂起诉请求确认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或撤销该财产分割行为。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被告方辩称离婚系为给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但财产分割结果显失公平,涉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马某某在离婚前已陷入严重债务危机,且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爆发时间高度重合。被告马某某与第三人李某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子女抚养约定文件,主张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对子女抚养权的补偿。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中关于债务形成时间与离婚协议签订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配是否明显违背常理。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第三人李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被告马某某与第三人李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位于某处房产及某品牌车辆归第三人所有的条款无效,该财产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二、第三人李某在收到上述财产后十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相关资产用于偿还欠付原告高某某的债务;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安排维持原离婚协议约定不变,但第三人李某需从所得财产中优先预留子女必要生活费用。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揭示了“假离婚”逃债的法律风险。法院通过审查财产分割的合理性及债务形成时间,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裁判启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离婚”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或确认无效。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