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董某申请执行杨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董某申请执行杨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登记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杨某将名下某小区房产过户至董某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并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离婚后,杨某未按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亦拖欠部分抚养费。董某遂持生效离婚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争议领域聚焦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可执行性及子女抚养费的持续履行义务。杨某辩称因房价波动及自身经营困难,请求暂缓履行,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丧失履行能力,仅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及书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有调解意愿,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执行法官审查了董某提交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杨某提交的财产状况证明。双方围绕房产过户的可行性及抚养费支付金额进行质证。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双方对剩余抚养费数额存在细微分歧,但核心争议在于房产过户的执行障碍。经书面审查证据及初步沟通,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杨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杨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董某及子女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双方各半承担;二、杨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子女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并承诺自次月起按月支付剩余抚养费至子女十八周岁;三、若杨某未按期履行上述任一义务,董某有权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要求杨某支付违约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强制执行力,特别是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房产过户义务,不得以经济困难为由随意抗辩。通过执行阶段的调解,既保障了子女权益,又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司法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