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博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博某某系夫妻,博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需向另一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离婚后,王某某主张博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构成重大过错,遂依据离婚协议条款提起执行申请,要求博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博某某辩称协议中“重大过错”定义不明,且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及军人婚姻背景下过错认定的特殊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王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酒店入住记录等电子数据,试图证明博某某存在婚外同居行为。博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其未经过公证且存在剪辑可能,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双方围绕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及协议条款中“重大过错”的具体内涵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需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在涉军婚姻中,法院对过错认定持审慎态度,要求主张方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保护及对契约精神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