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曾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曾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曾某某抚养,江某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江某某发现曾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江某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曾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江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仅因当时价值较低未予分割,现主张分割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双方协商未果,江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隐匿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证明该商铺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被被告隐匿。被告曾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商铺为其个人财产。法院经审核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审查,未进行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时的救济途径。同时,原告撤诉可能源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或证据不足,提示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应确保证据链完整,并注意诉讼时效及举证责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