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杨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杨某于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男方需支付特定补偿款。婚后杨某怀孕,双方因补偿款性质产生分歧:刘某主张为赠与,杨某主张为离婚损害赔偿或财产分割预演。杨某在哺乳期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协议条款显失公平且违背公序良俗,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争议核心在于涉孕期补偿条款的法律定性及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协议原件这一物证展开质证。原告提交协议原件证明条款存在,被告提交孕期检查报告及沟通记录,主张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女方怀孕男方支付补偿款”的条款无效;二、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平均分割,子女由杨某抚养,刘某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孕期经济补偿条款若实质限制人身自由或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中的特殊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需严格审查此类条款的合法性与公平性,保护弱势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