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博某某诉蒋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继承析产纠纷案

博某某诉蒋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原系夫妻,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但暂由双方共同管理直至孩子成年。2023年,博某某以蒋某某擅自出租该房产且收益未用于子女为由,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该条款无效,并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被告辩称出租行为系为子女教育基金积累,符合协议初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暂由双方共同管理”条款的解释,以及一方管理行为是否构成对子女权益的侵害,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财产处置中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转账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主张被告违约;被告提交子女学费支付凭证及医疗支出记录,证明租金用于子女生活。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子女实际受益情况。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博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财产代管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父母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权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核心。司法实践应审慎干预家庭内部合理的财产管理行为,防止滥用诉权损害子女既得利益,体现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群体与尊重意思自治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