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林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为逃避林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朱某、债务由林某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后林某无力偿债,债权人起诉朱某承担连带责任。朱某发现林某转移财产且存在重大过错,遂诉请离婚损害赔偿。朱某主张双方系“假离婚真逃债”,林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导致其承担不当债务,严重侵害其权益。林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朱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及林某恶意转移资产的事实。被告林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结合双方离婚前后的行为模式及债务发生时间,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某离婚;二、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离婚”中,一方利用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穿透形式上的离婚协议,实质认定过错责任,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