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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曾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曾某某主张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诉讼中,曾某某提交证据证明陈某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并指出陈某某在婚姻期间曾有家暴倾向,虽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但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陈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曾某某所述家暴情节不实,拒绝分割。双方对商铺权属及价值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隐匿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针对商铺权属及价值争议,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该商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市场价值及权属性质。原告曾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登记变更记录及报警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隐匿财产及家暴情节;被告陈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财产来源合法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结合鉴定意见与庭审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陈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双方确认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四、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同时,法院在调解中综合考虑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对类似隐匿财产及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