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离婚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谭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生活,并于国内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仅对境内房产及存款进行了分割,未提及谭某某在境外持有的某科技公司股权及相应收益。离婚后,陈某某通过跨境电子数据查询发现该遗漏财产,主张该股权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共同财产。陈某某认为谭某某存在隐匿财产过错,要求重新分割并主张损害赔偿。谭某某辩称该股权系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陈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就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重大争议,陈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离婚协议中未涵盖的遗漏财产分割部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涉外因素及个人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中,陈某某提交了境外股权登记记录、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作为核心证据,证明财产取得时间及价值;谭某某则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资金流向证明。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境外证据的认证手续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混同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遗漏财产未分割的默示条款,确认谭某某持有的境外科技公司股权中50%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判令谭某某向陈某某支付该部分股权折价款及相应的损害赔偿金;三、驳回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涉外婚姻中境外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标准。裁判启示在于,隐匿财产行为不仅导致少分或不分财产,还可能触发过错损害赔偿,强化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与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