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协议离婚条款解释与继承析产纠纷案

协议离婚条款解释与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享有探视权。2023年,李某去世,其父母作为第三人主张对李某名下房产享有继承权,并拒绝张某行使探视权。张某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安排的条款具有持续效力,且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遂起诉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产的居住使用权以保障探视,并请求排除第三人干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的“协助探视”条款在抚养人死亡后的解释,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权益在继承析产中的优先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电子聊天记录(显示被告父母曾口头承诺允许探视但后续反悔)及子女日常居住证明;第三人提交了死亡证明、房产证及继承权公证书。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离婚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在庭审前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离婚协议条款在特殊情形下的解释难点。司法实践应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对“探视权”等身份性权利在抚养人变更时的延伸保护提供指引,同时强调诉前调解在化解家事纠纷中的分流作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