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申请执行陆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陆某某婚后育有一女。离婚协议约定,因陆某某存在重大过错,需向高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高某某在陆某某子女出生未满一周岁期间,以陆某某未按约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陆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重大过错”定义不明,且高某某在哺乳期期间情绪不稳定,其支付行为受家庭内部矛盾干扰,主张重新解释条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特殊时期履行障碍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高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及催告履行的书面记录作为书证;陆某某提交了证明其已部分履行及双方沟通记录的微信截图。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明确性及履行可行性。
判决结果
在执行和解阶段,高某某考虑到家庭关系修复及子女成长环境,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高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息诉止争”的理念。在涉及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节时,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并引导当事人在执行阶段通过和解或撤诉方式化解矛盾,兼顾法律刚性与人伦温情,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