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周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周某某长期对谭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周某某将名下房产过户给谭某某,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然而,周某某在协议签订后拒不履行过户及付款义务,反而转移财产。谭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依据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并追究违约责任。庭审中,谭某某提交了多次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家庭暴力期间的录音录像,证明周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暴力事实,要求法院在财产分割中予以倾斜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谭某某提交了包含家庭暴力内容的视听资料、报警回执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周某某虽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否认暴力事实,主张协议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二、周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谭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将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支付至谭某某指定账户;三、周某某另行支付谭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即使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一方拒不履行时,另一方有权通过诉讼或再审程序强制履行。法院在审理中充分考量家庭暴力情节,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调解中强化了对受害方的权益保护,体现了司法对婚姻中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