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过户,并约定男方支付补偿款。然而,男方未按约履行过户及付款义务。2023年,女方发现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存款行为,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强制执行原协议。鉴于女方目前处于哺乳期,且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对房产价值及男方隐匿财产的证据存在重大争议,女方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双方沟通录音作为关键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注:为符合中院层级,设定为上诉案件或特定管辖,此处按要素调整为中院一审或二审逻辑,鉴于要素限制,设定为中院审理)。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重点审查女方提交的视听资料(录音)及银行转账记录。被告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庭审程序,重点围绕离婚协议效力及隐匿财产认定进行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存在轻微违约行为,但鉴于原告处于哺乳期,且双方争议焦点中的部分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恶意隐匿巨额财产的主观故意,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及哺乳期妇女权益,维持现有财产状态更为适宜,故驳回原告要求重新分割及强制执行的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确立了在哺乳期离婚财产纠纷中,法院倾向于保护妇女及儿童权益的裁判导向。即使存在协议违约,若证据不足以证明恶意隐匿财产,法院可能基于特殊时期保护原则驳回激进分割请求,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特殊群体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