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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麻某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麻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定居。离婚时,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麻某抚养,吴某支付抚养费。后因麻某将子女长期带往境外生活,吴某认为协议中“子女随抚养方生活”隐含“主要居住地应在国内”之意,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并解释协议条款。麻某辩称协议未限制子女居住地,且子女已适应境外生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涉及涉外因素下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及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吴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家事纠纷,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过程中,双方主要围绕《离婚协议书》原件、子女境外居住证明及沟通记录等书证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文本的字面含义及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涉外婚姻的特殊性,对条款解释进行了严格论证。

判决结果

在再审审理期间,吴某因考虑到子女在境外的生活稳定性及诉讼成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涉外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尊重。在协议条款存在歧义时,法院倾向于维护既定的抚养秩序稳定性。原告在再审阶段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对诉讼风险与子女实际福祉的综合权衡,提示当事人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应尽可能明确具体,减少后续争议。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