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刘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刘某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刘某某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23年,江某某发现刘某某再婚且新配偶有不良嗜好,遂以原协议未明确“不利成长环境”解除条款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刘某某辩称协议已涵盖所有情形,且孩子适应良好。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孩子尚处哺乳期尾声,且涉及第三人(刘某某现任配偶)对子女成长环境的潜在负面影响。双方对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变更条件的解释存在重大分歧,江某某主张应作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扩大解释。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书面审理,未开庭质证。江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刘某某现任配偶存在酗酒及家庭暴力倾向,可能危害子女身心健康;刘某某提交社区证明及孩子日常照片,主张生活环境稳定。再审审查阶段,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逻辑及新证据的证明力,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考虑到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婚生子抚养权仍归刘某某所有,但刘某某承诺立即与现任配偶分居,确保子女成长环境安全;2. 江某某每月抚养费增加至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 江某某享有每周一次的探视权,刘某某应予配合;4. 若刘某某再次发生家庭暴力或严重不良行为,江某某有权随时起诉变更抚养权。双方确认本调解协议为最终解决方案,不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时的解释规则,强调“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优先于合同严守原则。同时,展示了在再审程序中,通过书面审理结合调解方式,高效解决家事纠纷中情感与法律交织问题的司法实践,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