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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陆某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中国籍)与被告陆某某(外籍)于2015年在我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生活习惯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疏远。2022年,博某某发现陆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需支付损害赔偿金,但对“重大过错”的具体界定及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存在争议。博某某认为陆某某的行为构成法定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据协议条款及法律规定主张损害赔偿。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及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博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聊天记录截图及银行流水单,证明被告存在婚外情及转移财产事实;被告陆某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双方围绕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解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以及过错程度的认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关联性及证据链的完整性,并询问了双方关于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二、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自愿签署的损害赔偿协议条款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具有约束力。法院对“重大过错”的认定及赔偿金额的裁量,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中协议条款的解释与适用提供了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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