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董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近期,冯某某发现董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冯某某主张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审理中查明,董某某曾对冯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冯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不动产登记查询记录,证明该商铺系婚后购买且登记在董某某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双方共同积蓄。董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案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分割争议,且存在家庭暴力情节,影响财产分割比例及损害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商铺价值及资金来源。被告董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装修发票,试图证明商铺来源。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确认商铺为婚后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董某某所有;被告董某某向原告冯某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并额外支付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双方就其他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再无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即使已签署离婚协议,对于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家庭暴力情节在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中的考量,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的保护及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