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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焦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陆某某发现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陆某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焦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状况进行确认,不应再行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原告陆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鉴定意见》,证明该商铺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价值巨大。被告焦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商铺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陆某某办理商铺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商铺归被告焦某某所有,被告焦某某向原告陆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驳回原告陆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裁判启示当事人应在离婚时如实披露财产,否则将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同时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及隐私权的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