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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陆某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陆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陆某某抚养,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离婚后,陆某某未按约定配合探视,反而将孩子长期带离原居住地至外地,导致高某某无法行使探视权。高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起诉要求陆某某履行协议,保障其探视权并协助孩子回归原居住地生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子女抚养安排的实际履行障碍,涉及探视权的具体实施与子女居住地的变更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高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探视受阻的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陆某某违约;陆某某则提交了异地生活证明及孩子意愿调查笔录,辩称变更居住地有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探视权行使方式及居住地变更的正当性。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与调解,高某某认识到诉讼可能加剧亲子矛盾,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高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离婚后探视权执行难的现实困境。司法实践强调,在涉及子女抚养与探视权的纠纷中,应优先通过调解化解矛盾,避免诉讼对抗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当事人应理性行使权利,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协商解决分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