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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中国籍)与杨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上海的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杨某某配合过户。2023年,张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房产归张某某”条款有效并强制履行。杨某某抗辩称,协议签署时存在重大误解,且该条款未明确包含房屋内附属设施及车位,导致履行争议。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财产分割条款解释,核心争议在于协议文字表述是否涵盖全部附属权益,以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主要争议为法律适用与条款解释,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张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及房产登记信息。杨某某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进行笔迹及精神状态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签署时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对其对“附属设施”范围的认知存在分歧。双方围绕协议文本的文义解释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判决;二、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有效,张某某有权要求杨某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三、驳回张某某关于车位及室内装修附属设施一并转移的主张,该部分因约定不明,不予强制履行;四、驳回杨某某的其他抗辩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合同目的及交易习惯进行文义解释。对于未明确列举的附属权益,不当然推定包含在主物处分中,提示当事人在起草协议时需细化财产范围,避免后续争议。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