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江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江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江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孙某发现江某隐瞒了女儿系孙某亲生且目前处于哺乳期(未满两周岁)的事实,并在离婚协议中故意模糊表述“若女方再婚则放弃抚养权”。孙某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并变更抚养权归自己,同时要求江某配合进行亲子鉴定以核实血缘关系。江某辩称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孙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孙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医院出生证明及哺乳期相关医疗记录,并申请对子女进行亲子鉴定以证明血缘关系及抚养必要性。江某提交了双方沟通记录,主张孙某存在过错。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变更条件的合法性,以及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孙某与江某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离婚协议中“若女方再婚则放弃抚养权”条款无效;2. 女儿由孙某直接抚养,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3. 江某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三周周末可探望一次;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在离婚过程中的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限制女方再婚或剥夺抚养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涉及子女抚养的协议条款不得以父母婚姻状况变化为由随意变更,法院应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