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协议中关于“抚养费包含教育及医疗大额支出”的条款表述模糊。后孩子因重大疾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甲拒绝承担超出固定金额部分的费用。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分担医疗费,甲主张该条款仅涵盖日常小额支出,大额费用需另行协商或按比例分担。双方对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产生重大分歧,甲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无需承担大额医疗费,引发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甲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基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再审中,双方主要围绕《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医院缴费单据等书证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背景及条款文义,未进行开庭庭审,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探求当事人真意。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若未明确排除大额医疗教育支出,通常推定为包含在内,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