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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博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博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博某向蒋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及财产补偿共计50万元,并限期履行。然而,博某在协议签署后,通过虚构债务、转移银行存款及变更股权登记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蒋某权益受损。蒋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博某履行赔偿义务。博某辩称已履行部分义务,且蒋某存在过错,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博某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及是否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博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蒋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股权变更记录及离婚协议等书证,证明博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博某提交了部分转账凭证,主张已履行义务。合议庭对双方提交的书证进行了严格审查,重点核实了资金流向与协议约定的一致性。

判决结果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博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蒋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及财产补偿款人民币45万元;二、蒋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的所有财产纠纷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若博某未按期履行,蒋某可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强调了禁止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底线。通过调解结案,既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高效化解了家庭矛盾,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效率并重的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