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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冯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冯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冯某承担。离婚后,孙某发现冯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用于家庭装修,该笔债务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孙某主张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冯某承担清偿责任。诉讼中,孙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指出冯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冯某辩称该债务系其个人经营所用,与家庭无关,且离婚协议已明确债务划分,拒绝承担。双方对债务性质及承担主体争议较大,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重新划分该遗漏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证人证言、银行流水及装修合同,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冯某提交个人经营账目,主张债务属个人债务。一审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冯某承担主要清偿责任。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考虑到冯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酌情调整债务分担比例,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孙某与冯某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上述遗漏债务,由冯某承担70%的清偿责任,孙某承担30%;三、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债务的处理规则,强调债务性质认定需结合资金用途。同时,在债务分担中引入家庭暴力过错考量,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的保护,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